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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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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803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07日14:45: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准确把握适用条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有关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事项

法定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监管措施

实施层级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及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3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4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5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

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6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

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 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11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12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1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1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 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15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 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16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17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18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19

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20

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21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首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且未因此造成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22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1.首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且未因此造成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23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1.首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且未因此造成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

按时复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有关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全部具备相应“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清单》中的用语含义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第一次被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

(二)“及时改正”是指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应急管理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财产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应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清单》进行不予行政处罚:

(一)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二)近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四、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复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并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案卷。

五、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适用《清单》的行政处罚管理,准确把握“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既彰显应急管理执法温度,又不放松应急管理执法力度。

六、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业务协同和执法信息共享,保障《清单》实施。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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