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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4年第三批典型执法案例(非煤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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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9872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02日11:07:23 打印此页 关闭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4年

第三批典型执法案例

(非煤矿山)

为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持续强化重大风险管控,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梳理了4个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案例1:2024年7月4日,广东省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对鹤山市某石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号采坑西面运输道路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0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

案例2:2024年7月9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应急管理局对镇江某公司尾矿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尾矿库坝前隐患整改项目发包给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发包方未向承包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润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3万元的罚款。

案例3:2024年7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对娄烦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尾矿库存在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排水管断面尺寸与设计不符和排水管未按要求进行质量检测等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9.5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0.75万元的罚款。

案例4:2024年7月17日,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对信丰县某金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设计要求及时处理采空区,中段巷道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斜井串车提升系统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失效等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信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矿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矿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矿主要负责人马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来源: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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